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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歷史 救國團轉型補習班
台視 2008-06-27 21:27
四五年級生可能都參加過救國團的戰鬥營和戶外營隊!但這個有50年歷史的救國團,現在更儼然變成全國最大的綜合補習班!打開暑期招生簡章,300多種課程,有這種所謂的熟女心機美人班,最夯的股市分析班,但怎麼還有性感艷舞跟日本演歌達人班呢?學費只要三千塊,薄利多銷一年吸引50萬人來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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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和我生長於同一年代,可能都唱過、或聽過這首歌:
今天知道你要來 我們好歡喜 拍拍手呀 笑哈哈 讓我們歡迎你 啦......................萬一,不幸您記性欠佳或者孤陋寡聞,沒關係,下面這首鐵定耳熟能詳:
當我們同在一起 在一起在一起 當我們同在一起 在一起在一起 其快樂無比 你對著我笑嘻嘻 我對著你笑哈哈 ....!
上面這些,號稱 團康歌曲。
所謂團,以前全名為 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現在不反共了,變成中國青年救國團。
http://www.cyc.org.tw/
在我的童年到青春期那年代,幾乎絕大多數台灣學生都慘遭救國團荼毒過。
小學時候,每禮拜三下午的土風舞課,老師吆喝小朋友們手牽手、轉個圈、真快樂。小男生和小女生各捏住細竹籤一端深怕感染腸 病毒般,沒頭沒腦繞圈子直到天旋地轉 。
初中時候,家境好的學生參加救國團活動,去野柳看女王頭、到清境農場二日遊,我農村子弟羨慕得要死。
高中時候,流行露營辦營火晚會,一堆茱麗葉圍著彈吉他的羅密歐,晚安曲響起前輔導老師說時代考驗青年、青年創造時代~~~。
那個時代,每個孩子被教育得滿腔熱血,天天等著殺豬拔毛、拋頭臚灑熱血解救鐵幕裡水深火熱 的大陸同胞。
歲月不饒人,當時的青年已然白髮斑斑。
原本期待 數十年後台灣會有一番新風貌,不料寶島經過鬼扯淡寧靜革命後,一切回到原點。中間浩浩蕩蕩、鬼哭神號的本土政權執政船過水無痕。
眼看台灣民主樓起樓塌,唯一不變的是中國國民黨洗腦機構救國團屹立不搖!
中國國民黨殖民台灣,除了掌控政經大權,文化洗腦更是夙夜匪懈,各種附屬機構盤根錯節,事業之龐大讓人瞠目結舌。藉由中國反共救國團舉辦團康活動攏絡青年,溫水煮青蛙讓純潔的台灣囝仔自己跳進熱鍋。
洗腦結果,不但沒有殺豬拔毛,還供奉了養尊處優的大神豬;青年沒有創造時代,倒是通貨膨脹 正在考驗青年;來不及打破鐵幕,十億大陸同胞即將來台吐痰淹沒寶島。
台灣能夠墮落成今天這種精神錯亂、是非價值顛倒的社會,救國團功不可沒。
這架洗腦機器掠奪台灣人民的財產, 洗腦台灣人民的子弟,可恨台灣人 被賣了還幫他數鈔票。
不再反共的中國反共救國團,搖身一變成為全國最大的補習班,年收入至少 四十五億元。賺新台幣累積黨產之餘,還能拉到花癡和白癡的選票,真正一兼二顧,摸蛤仔兼洗褲,鈔票與選票雙贏。
台灣在馬政府主政下,才滿月就哀鴻遍野、民不聊生。
物價飛漲、百業蕭條下,台灣人對救國團能夠一枝獨秀、事業欣欣向榮應該心有悽悽焉。
嗚呼,拿台灣人的財產做本,大賺台灣人的金錢,它說它在救國哩!
依我看,台灣人是賣某做大舅,賠了夫人又折兵,當了烏龜。
一句俗語 【有毛的吃到鬃簑,無毛的吃到秤鉈】,用來形容洗腦怪獸中國青年救國團,精準無比。
PS:底下是中華民國監察院的一則糾正案全文,從中可以窺知黨國機器如何吃死台灣。
糾 正 案 文
壹、被糾正機關:教育部、台灣省政府
貳、案 由:
為國有學產基金土地長期遭人侵占、巨額租金未積極催繳、經營效率低落、人力嚴重不足及相關法規遲未修訂等諸多缺失,前台灣省政府及教育部為其先後任主管機關,未能積極督導改進,實有違失;又精省前台灣省政府捐助巨額款項,成立財團法人台灣省學產基金會,其功能績效不彰,業務與國有學產基金重疊,造成資源分配不均、徒耗公帑及各自為政等諸缺失,亦有不當,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事實與理由:
一、土地部分:
(一)國有學產基金部分土地長期遭不法占用或空置,教育部及台灣省政府均未能積極排除,依法求償並有效開發利用,在管理稽核上顯有缺失:
查學產基金緣於先人獻田興學,歷經長年累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七年底由台灣省政府移教育部管理,經查截至八十九年九月止,國有學產基金共有土地五千八百七十四筆,總面積九百九十四餘公頃,其中遭不法占用者計一、二七五筆,面積為一四○餘公頃,約占全部國有學產基金土地的一四‧二六%;又空置者為三八四筆,面積計五十三餘公頃,佔全部國有學產基金土地的五‧三七%。而現有空置之國有學產基金土地,如以八十九年七月公告之地價計算,其價值高達新台幣(以下同)三十三億餘元,其中又以台南市之國有學產基金土地十七億餘元及台北市之十億餘元為最多,上揭空置之國有學產基金土地大都位處都市化地區,多屬可供開發利用之建築用地,因長期閒置而未予有效開發利用,誠為資源浪費,實屬可惜;前管理機關台灣省政府及現管理者教育部對上揭部分土地因遭長期不法占用或空置,均未能積極排除,並依法求償及有效開發利用,造成國家資源之浪費,在管理稽核上顯有缺失。
(二)台中市及高雄市政府未依法將轄內之國有學產基金土地移轉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主管機關教育部未能積極協調,妥予解決,顯有違失:
按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台灣省省有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又台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四條:「原省有學產地辦理移轉登記為國有。」另財政部亦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以台(八八)財產管第八八○一一八一八號函略以:「學產基金定位為公用財產由教育部接管,依法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國有。」經查截至八十九年九月卅日學產基金現已完成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計有五、七○六筆,完成比率為九五%;惟查台中市之國有學產基金土地計有一七五筆,面積約六四公頃、高雄市之國有學產基金土地為一一四筆,面積約有二八公頃,合計二八九筆,迄今仍未辦理移轉作業。其原因係台中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認為其轄內國有學產基金土地係當地先賢所捐獻,精省後自應回歸地方政府管理,乃拒絕將其轄內之國有學產基金土地移轉予教育部,致問題爭議延宕多時,而教育部未積極協調處理,顯有違失。
(三)國有學產基金部分土地業已成為道路用地或公共設施,然相關單位迄今仍未辦理撥用程序,前台灣省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教育部經管之國有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亦未積極協調解決,均有不當:
依據行政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廿一日以台八十九財字第二七七六五號函修訂「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公有不動產,依法申請撥用時,以無償為原則。但下列不動產,應辦理有償撥用:一、國有學產不動產…辦理有償撥用不動產時,土地之取償,以核准撥用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經查國有學產基金土地截至八十九年九月卅日止,其提供現有道路、水溝等使用,而尚未辦理有償撥用者,計有八四三筆,面積為四十六餘公頃,例如南投縣草屯鎮新興段田一二五六、一二五七、一二五九、一二六○及一二六一地號等五筆土地,面積約七千平方公尺,現已成為台中南投快速道路使用,然相關單位迄未辦理有償撥用,而前台灣省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教育部經管之國有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均未積極協調處理,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教育部應積極清查,並要求各相關單位依法辦理有償撥用,以維權益。
二、租金收支部分:
(一)國有學產基金土地歷年遭人積欠巨額租金,該基金主管機關均未能依法積極催繳,顯有疏失:
經查截至八十九年六月各縣市政府查填代管國有學產基金土地積欠租金及使用費清冊,累積積欠國有學產基金土地租金金額已高達一億七千四百六十五餘萬元,其中以高雄市、嘉義市及新竹縣積欠數額最為嚴重;又個人歷年積欠巨額國有學產基金土地租金達一百萬元以上,且期限已逾五年請求權時效,計有台北縣蔡吳珊等廿一人,惟前台灣省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教育部經管之國有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均未依法訴請強制執行,顯見該基金主管機關未能積極行使職權,已嚴重影響國有學產基金之權益,核有違失;又查國有學產基金土地積欠租金之催繳,在精省之前係由台灣省政府委由縣市政府及台灣土地銀行代為辦理,除定期發單徵收租金或使用補償外,對積欠租金者均未積極依法訴追;而精省之後,教育部又因經管人力不足,亦未採取積極有效稽催措施或依法訴請強制執行,致形成長期免費使用國有學產基金土地之不公允現象,不但有違先人捐田興學的美意,亦彰顯主管機關對該基金缺乏有效監督管理,應予改進。
(二)國有學產基金土地之出租未符公開化與透明化原則,亦未遵循相關法令之規定顯有不當: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國有學產基金係依行政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核定學產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應設置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經查教育部對國有學產基金土地可供出租資訊,迄今尚未能達到公開化與透明化之目標,如私立光武技術學院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提出承租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七十五地號之國有學產基金土地,教育部經管之國有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於同月十八日召開第一次會議並未審議該校之承租案,惟嗣後逕由教育部於同年四月廿日與該校簽訂租賃契約,核准租用程序未盡完備;又查該案承租期間長達廿年,與該會沿用之原台灣省省有財產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期限,建築基地為十年以下;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十六點規定,不動產建築基地出租期限為五年以下」之規定不合,且上揭國有學產基金土地面積為一、八二四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二億九千二百三十九萬餘元,而承租租金每年僅有三百四十一萬元,經折算每年收益率僅有一‧一七%,收益率顯屬偏低,均有不當。
(三)部分公立中小學長期使用國有學產基金土地卻未依法繳交租金,形成不良示範作用,核有不當:
查學產基金之成立係地方熱心教育人士獻田捐地,以其收益專作補助教育事業之用,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八十九年九月統計結果顯示,國有學產基金土地現由公私立學校使用者計有四十一所學校,使用面積約六十九公頃,其中訂有租約依規定繳付租金者計有卅四所(公立學校廿八所,私立學校六所),租用面積約為六十三公頃,然其中未訂約而占用者計有高雄市立九如、楠梓、旗津、屏東縣立佳佐、餉潭、麟洛及光華等七所國民小學,占用面積約為六公頃,積欠使用租金高達五千五百六十八萬元,其原因是由於地方民意代表機關認為轄內之國有學產基金土地,既係當地先賢捐地以作為教育事業之用為由,而將上揭學校之租金預算案刪除,形成占用之情形,不但使得學校因無合法租賃關係而不能取得上揭土地使用同意書,供其增、改建或興建校舍,妨礙國民教育發展,且與該基金設立之目的相悖。再查台灣省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教育部經管之國有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對上開積欠使用租金之學產用地,亦未繳納該等被占用土地之地價稅,形成政府機關均未能依法行政之窘境,嚴重損害政府形象,核有違失。
(四)國有學產基金興建學苑出租予救國團每年尚須撥付巨額維修經費,入不敷出,核與經濟效益原則有違:
查國有學產基金興建學苑出租予救國團計有花蓮、宜蘭、台中、嘉義、台南等五棟(其中台中及台南學苑房地產權均為國有學產基金,其餘三棟係合資興建),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始辦理有償租用。其土地租金部分係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國有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規定,公益團體按公告地價年息五%,再打六折,房屋租金部分則按課稅現值五%,再打六折,經查國有學產基金之各學苑自八十九年一月至十二月止之土地、房屋租金分別為一三○萬餘元及一三七萬餘元,合計為二六七餘萬元;然查國有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當年卻補助救國團上揭學苑維修經費達八一四萬餘元,為其租金收入的三倍餘,顯見該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低價租予救國團,再由該會編列預算補助其維修經費,且入不敷出,核與經濟效益原則有違,教育部應審慎研究解決。
三、經營效率部分:
(一)國有學產基金資產涵蓋現金、股票及房地產等,市值業已超過二千億元,惟每年收入僅三億餘元,經營效率明顯偏低:
查現國有學產基金資產計有現金存款十億六百萬元;土地面積計九九四餘公頃(八十九年公告現值約七七六億元)現值約二千億元;而股票計有華南商業銀行股票一百九十三萬六千股、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八十七萬七千餘股。另有台北市信義住宅大樓、美國文化中心等十四棟房屋。惟查該基金每年收入僅有三億餘元;若就國有學產基金之土地資產與年收入作比較,以公告現值計算,該基金收入比率為千分之五點七;如按市價估算,收入比率只有千分之二,該基金經營效率明顯偏低,應予改進。再查國有學產土地依八十九年公告地價計算計有二百億八千二百六十二萬餘元,然八十九年度(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六月卅日)上開土地獲取之收益為二億五千六百零四萬餘元,平均投資報酬率僅有一‧二七%,(該基金土地若按公告現值計算為七六六億元,平均投資報酬率則僅有○‧三三%),更足彰顯國有學產基金土地租金之收取及計算方式有待改進。
(二)國有學產基金資本支出計畫欠缺效益評估,規劃及預算編列未盡妥適,執行績效欠佳,影響基金整體運作,核有不當:
查國有學產基金於八十九年度執行計畫型資本支出計有花蓮教師會館、高雄教育會館、東海岸公教渡假村及台中商業大樓等四項繼續經費,於八十九年度止全部計畫已編列預算七億八千三百九十二萬餘元,然截至八十九年九月底止,累計實支數為四億一千四百五十二萬元,達成率僅有五十二‧八八%,顯示預算編列未切實際,致計畫預算難以落實執行;次查花蓮教師會館及高雄教育會館,自八十一年度起編列預算執行,東海岸公教渡假村及台中商業大樓亦於八十六年度起編列預算執行,惟迄至八十九年度止上揭工程均尚未結案,顯見該基金會事前對平時資本支出計畫缺乏效益評估,執行中又未能有效控管進度,造成巨額投資延宕經年而無法營運,影響基金整體運作,核有不當。另查花蓮教師會館原計畫由基金及台灣省教職員福利會共同籌資興建,完成後委由台灣省教職員福利會經營;嗣因故變更計畫,改由台灣省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獨資興建,並於八十一年八月廿日發包,雖於八十二年七月六日完工,惟因牽涉與原承包廠商間之訴訟迄今仍未定案,顯見該會之原有規劃有欠審慎周延,亦有不當。再查高雄教育會館大樓新建工程原計畫委託台灣土地銀行辦理及經營管理,預定自八十一年度(八十年七月)起分三年編列預算執行,因雙方對委託經營管理之合作計畫內容存有歧見,未能如期簽約執行;該基金會於八十五年六月變更工程預算內容,另與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委託代辦契約後,因未能有效管制進度,積極落實執行,迄至八十七年六月卅日始完成發包事宜,前後延宕長逾七年,顯見該會事前規劃未盡嚴謹妥適,事後又未能針對問題謀求改進之策,核有疏失。
(三)教育部經管之國有學產基金迄今尚乏明確績效考核指標及控管程序,應積極檢討改進:
查國有學產基金土地現有面積為九九四餘公頃,現值超過二千億元,現金存款十億六百萬元。並擁有華南商業銀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台北市信義住宅大樓、美國文化中心等十四棟,及施工興建中的高雄教育會館、國立成功商業水產職業學校實習旅館及台中市中港路多功能展示館等三棟,簽約規劃中有台北市南港線捷運站聯合開發案等。雖該基金規模日漸龐大及投資之多樣化,惟查國有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迄今仍乏周延之控管程序,且其目標達成與否,亦無明確具體考核指標可資依循;為確保該基金營運管理安全及健全監督控管機制,教育部應確實檢討現行作業程序,改進缺失,並就該基金之特性,於其會計制度中研訂妥適之績效考核衡量指標,如無法以量化方式顯示者,亦應作充分說明,藉以健全該基金管理並落實各項稽核檢查,使基金控管機制更為嚴密周延,以防杜弊端產生。
四、法規修改部分:
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台灣省法規應配合業務調整修改或廢止,於修正、廢止前,其不牴觸本條例規定部分,繼續適用。」同法第八條第一、二項規定:「台灣省省有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台灣省省有財產轉為國有,依國有財產法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查國有學產基金為避免精省後相關法規未修訂前影響承租戶之權益,經教育部於八十八年七月廿日以台(八八)秘(一)字第八八○六八四八二號函「研商本部中部辦公室業務及運用相關事宜」會議結論:國有學產土地新租及短期借用行政程序,暫沿用原台灣省省有財產管理規則,有關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規定及台灣省學產土地短期出租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經查省有財產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廿一日起已由國家概括承受,而學產基金土地定位為國有公用財產,應依國有財產法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惟按國有財產法第四條規定:「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左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產: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二、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三、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又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規定,公用財產應由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使用,並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故國有土地屬公用財產者,尚無得以出借之規定,屬非公用財產者,其借用僅得為機關、部隊、學校短期之借用,借用期限最長三個月。綜上,現行國有財產法既無公用財產之租、借相關規定,而國有學產基金土地經營管理相關之法源依據,現仍沿用原台灣省省有財產管理規則,然精省迄今業已多時,教育部未秉於職責積極修訂國有學產基金會經營管理之相關法規,嚴重影響其經營管理及行政程序運作,核有疏失。
五、業務重疊部分:
按財團法人台灣省學產基金會係於八十八年度由學產基金解繳台灣省政府轉捐助五十億元成立,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完成登記,業經審計部完成審核,其過程雖符法制,其動機難免令人質疑,合先敘明。又該基金會之主要業務係利用捐助基金之孳息收入,承辦原學產基金移撥之低收入戶助學補助及公立中小學職員無自用住宅貸款利息補助二項計畫業務。經查該基金會在未成立之前,原由台灣省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上開二項計畫業務,在八十七及八十八年度補助金額分別為二億五千一百七十九萬餘元及二億四千七百零六萬餘元,然財團法人台灣省學產基金會成立之後於八十八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一年半(三學期)期間共計補助三億一千五百六十三萬餘元,經換算每學期平均補助一億零五百二十一萬餘元,較八十八年度原台灣省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每學期補助一億二千三百五十三萬餘元,減少補助金額為一千八百三十二萬餘元,其減少幅度為一四‧八三%,顯見該基金會成立後,因董事解聘之人事糾紛及管理成效不佳等因素的影響,致無法落實照顧低收入學生與教育人員之目的。另查該基金會之業務,依其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二條規定為:「本基金會以獎助台灣省教育事業、推廣教育公益事業及作育英才為宗旨,其工作目標與重點業務項目如下:一、教育公益事業之建設與獎助。二、學生助學金及急難慰問金之設置。三、教育人員進修、考察研究之補助。四、優秀學生及教育人員之獎勵。五、教育活動及有關工讀學生之補助。六、教育機關有關學產管理之委辦事項。七、其他有關教育事業之獎勵。」與教育部經管之國有學產基金業務類同;又基金會成立後各項業務仍續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辦理,並增加各項經常性費用支出達二百一十五萬餘元;綜上,財團法人台灣省學產基金會與教育部經管之國有學產基金均係從事學生獎助學金、及教育事業之補助等,業務項目單純,且彼此功能重疊,產生資源分配不均及各自為政等諸多缺失,導致資源浪費,營運績效欠佳,無法達到社會整體最大利益,台灣省政府捐助巨額款項,另成立同性質之基金會,核有不當;教育部應妥予檢討財團法人台灣省學產基金會存在價值之必要性及效能,以避免資源浪費、重疊,俾發揮經濟效益及達到資源統合之目的。
六、人力編制部分:
按行政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以台八十九孝授字第○二一二九號函核定學產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六條規定:「本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委員八人至十四人,由本部聘請相關單位主管、有關機關之代表、學者及專家兼任之。」同法第八條規定:「本會(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組員二十至三十人,分組辦事,均由該部現有員額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聘僱人員。」經查教育部經管之國有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業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正式運作,迄至九十年三月止並已召開七次管理委員會會議,惟該會之相關人力迄未籌組完成,核與上開規定不符。復精省前該基金業務係委託各縣市政府及台灣土地銀行代為管理,各縣市承辦代管台灣省學產基金業務人員平均為二人(財政局及地政局各一人),全省約有四十二位承辦台灣省學產基金之相關業務,惟精省之後,現行承辦國有學產基金業務僅有六人(股長一人、科員、辦事員、書記各一人、約僱人員二人),不及行政院核定應設置人力五分之一,及原有承辦人力的七分之一;又該基金管理之土地現有五、八七四筆,面積為九九四餘公頃;復須辦理龐雜國有學產土地之有償撥用、畸零地讓售、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地形調整、耕地終止租約補償、新訂租約之審核、各學苑及學產建物之管理、訴訟案件之處理、續約之核備、學產急難慰問金之核發、學產地參與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諸多業務,人力已嚴重不足;再查現有學產土地相關資料,係於七十六年清查所得,迄今業已十四年,期間均未作整理清查,與實際情況出入甚大,又被占用土地的清查、排除、使用補償金之催繳、支付命令的核發等均乏人辦理,前台灣省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教育部經管之國有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均有不當,教育部應徹底檢討改進,始為正辦。
據上論結,教育部、台灣省政府核有前開疏失,擬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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